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辅助生殖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中国为例,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章22条的规定,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若违反本办法,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将会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的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二)实施**技术;(三)使用未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四)未经批准进行性别选择;(五)未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在中国,试管婴儿需要持有结婚证,而未婚人士是不被允许进行试管婴儿的。为了进行试管婴儿,需要准备好身份证、结婚证和准生证。

与此相比,让我们看一下国外的规定。以瑞典作为例子,该国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和规范方面拥有完善的立法。早在1981年,瑞典成立了人工授精相关问题审议会。随后的1985年,瑞典国会颁布实施了《人工授精法》法案和《亲子法》修正案,之后在1988年制定了《体外授精法》。瑞典的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明确规定了由一个独立的中央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分布于全国各地的6个地方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的伦理审查体系。地方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具体的伦理审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的决定都是有效的。如果研究机构对地方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中央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申诉。对于违反法律和审查决定的行为,中央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对研究机构进行罚款处罚。和瑞典一样,很多国家允许单身女性作为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的受术者,但这些女性必须表达与某一男性永久同居的意愿。在进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之前,受术者的配偶或同居者需要签署书面同意书。通过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诞生的子女有权了解其生物学父亲的信息,当这些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要求后,可以向医院查询捐精人的情况。当子女需要确定身份时,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遵循法庭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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